(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区南闸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区南闸水产养殖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4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南闸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黄埔村。法定代表人杜明星,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南闸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