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陈茂阳、许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陈茂阳,许海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51号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栋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阳。被告:许海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三赢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