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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67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楠,江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