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双英诉被告彭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双英,彭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龙双英,女,汉族,湖南邵阳人。被告彭长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双英诉被告彭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双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双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龙双英自愿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陪 审 员 陈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