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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云成与代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运成,代玉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梁运成,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汉族。被告:代玉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运成与被告代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运成于2015年5月19日以找不到被告代玉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运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运成负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