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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四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云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四终字第9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农民。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褚洪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云在家中院内因琐事与继父赵某戊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赵云回屋持一把尖刀回到院内,向赵某戊腹部两��先后扎了两刀,赵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戊系被双面刃锐器致伤腹部致两侧肾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甲证明:2014年6月21日晚7时许,韩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赵某戊家,他感觉事挺急,就过去了。到后看到赵某戊身上有血,韩某说新军和赵云吵了两句就动手了。后来,他和乡亲们一起把新军送到县医院,医生说不行,送石家庄吧,他们就把新军送到医大医院,没救过来,人不行了,又将人拉了回来。他到赵某戊家时,看到院里西屋门前地上有一滩血,当时赵云骑摩托车往外走去上班,赵云怕挨打,就走了。第二天早晨才回来。2、证人韩某证明:2014年6月21日晚7时许,他听到赵某戊家吵架,听到赵某戊喊:“你踹我的狗干嘛。”他过去一看,见赵某戊从大门边拿起一块砖头,他就过去挡着赵某戊,后来赵某戊就往家里走了,边走边喊:“臭小子,你给我来屋里。”然后他俩就往屋里走,他腿脚不好,走得慢。他走到他家院子里,他俩在西屋门口,赵某戊在门口北边一点,赵云在赵新国南边,两人都站着,当时赵某戊两边腰上有血,地上也有血,他看到赵云手拿刀子,他说:“赵云,你这孩子怎么这样啊。”后来,他给村里的医生打电话,又给赵某甲打了电话,让他们过来救赵某戊。后来雷雷开着面包车和赵某甲、赵国强还有几个人送赵某戊去医院了,赵云没有去。晚上12点多人们回来的,没有抢救过来。3、证人张某甲证明:他在村里开个诊所。2014年6月21日晚7时许,韩某给他打电话,说新军受伤了,让他过去。他过去后,发现新军腰部有伤,左右腰部各有一个伤口,他简单处理了一下,让他们赶紧去医院。人们就送新军去医院了。4、证人赵某乙证明:���是赵某戊兄弟。2014年6月21日晚7时许,他兄弟赵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新军和赵云打架了,赵云扎了新军,现正在县医院抢救,让他过去。他过去后,医生让去石家庄,结果也没抢救过来。22日,他吃过早饭,在新军家北屋东边一个放杂物的房间里发现一把刀,他想这可能是赵云用的这把刀,就用一个塑料袋把刀裹起来,扔到屋里地上。5、证人张某乙证明其开车拉赵某戊到医院抢救之情节。并证明其到赵某戊家时,赵某戊还能说话,意识比较清楚,只是大口喘气,到车上后还说热,让开窗户。6、证人赵某丙证明其陪同到医院抢救赵某戊之情节,并称第二天赵云和家里人商量,等办完丧事后再投案自首,过了一天,公安局的把赵云抓走了。7、证人赵某丁证明:她和弟弟赵云都是母亲带过来的,赵某戊是她继父,平时关系挺好。出事后,人们打算送赵云自首,后来商量���办完丧事再去自首,赵云也是这个意思。赵某戊穿的衣服跟尸体一起烧了。现场人们都收拾了。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藁城区南楼村赵某戊家,赵某戊分东西两个院子,东为新院,西为旧院,旧院为中心现场,有北屋与南屋,院内距北屋南墙367cm,西屋的东墙115cm处地面有南北走向的60cm×30cm范围的滴落血迹1处,实物提取,编号为1;院子西屋南侧为杂物房,房内门后地面上有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刀子一把,刀子有刀鞘,取下刀鞘,可见刀刃上有血迹,实物提取,编号为2。有现场照片及平面图证明。侦查机关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提取血迹一部、刀子一把。9、尸检鉴定书证明:①尸表检验,死者赵某戊右侧腋中线平右侧髂嵴上方5.0cm处可见一长3.4cm创口,创口边缘整齐,两端创角均锐,创腔深达腹膜后。左侧腋中线平左侧髂嵴上方5.0cm处可见一长2.0cm创��,创口边缘整齐,两端创角均锐,创腔深达腹膜。双侧肘窝可见针孔样损伤。②解剖检验,打开胸腔,右侧胸腔可见淡红色积液约10ml,左侧胸腔可见淡红色积液约50ml。双肺表面及肺间裂未见破裂及出血点。心包完整,心包腔内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肌表面无出血点。打开腹腔,可见腹腔内积血约200ml,后腹膜可见15.0cm×8.0cm腹膜后血肿。沿右侧创道寻找见右肾外侧缘处有一2.6cm创口,深达肾皮质。沿左侧创道寻找见左肾外侧缘至左侧近肾门处有一贯穿创口,分别长3.5cm、3.0cm。提取肋软骨一部备检。③论证:据死者尸表检验所见,其双侧腹部创口的性状、特征,符合双面刃锐器损伤所致;其双侧肘窝针孔样损伤为抢救时穿刺所致;据死者尸体解剖时见其双侧肾脏破裂,腹膜后大量血肿,腹腔积血约200ml。综上所述,赵某戊符合双肾破裂死亡。④检验意见,赵某戊系被双��刃锐器致伤腹部致双侧肾脏破裂死亡。10、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4)54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刀子上的血迹与死者肋软骨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为1.96×1019。11、辨认笔录证明:经赵云辨认,其确认从现场提取的刀子系其作案时所用凶器。12、侦查机关办案说明:2014年6月23日9时许,藁城区南楼村村民匿名举报,本村赵某戊于前天晚上被其子杀死。藁城区公安局接报后将赵云传唤至公安局,赵云交代了其用刀扎伤赵某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13、藁城区公安局常安派出所证明:赵云出生于1984年11月17日。14、被告人赵云供述:他和姐姐赵某丁是母亲带过来的,他和赵某戊不是亲生关系,赵某戊是他继父。赵某戊喜欢养狗,他家养了三条狗,这三条狗都咬人,已经咬了好几个人了,别人都不敢来他家。2014年6月21日傍晚6点多钟,他刚到家,狗就出去咬路人了,但是没咬住,他很生气,就踹了狗几脚,他父亲当时正在院子里,见他踹狗就很生气,就说:“你踹狗干嘛。”他说:“你不知道为嘛。”他们就吵起来,赵某戊就拿一块砖头拍他,被韩某拦了下来,然后他们就打起来,他急眼了,就到北屋西数第二个房间拿把刀出来,向赵某戊腰部扎了一刀,赵某戊还打他,他就向赵某戊腰部另一侧扎了一刀,赵某戊就躺地下了,当时流了许多血,他很害怕,就扔下刀子,韩某给医生还有他叔叔打了电话。后来,人们过来了,有人打了120,过了一会儿120的车就来了,人们就送他父亲去了医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云因为琐事持刀将继父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上诉人赵云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赵某戊有过错;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云于2014年6月21日19时许,在其院内因琐事与继父赵某戊发生口角并打斗,后持刀扎被害人赵某戊两刀,赵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质证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被告人赵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上诉人赵云有自首情节的理由及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上诉人赵云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戊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后赵���持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决判处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不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熊学军代理审判员袁江峰代理审判员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白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