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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圣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圣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化,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1月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7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嘉誉诚智能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