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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孟一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25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廉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