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