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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通礼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黄立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在苍南县金乡镇商标路14号后面一楼,将被害人李某丙(未满七周岁)抱至五楼楼顶阳台,对其实施奸淫。为证明上述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明知被害人系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黄**实施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考虑其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在苍南县金乡镇商标路14号后面一楼,将被害人李某丙(女,2008年5月出生)抱至五楼楼顶阳台,对其实施奸淫。经鉴定,被告人黄**案发时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在自家楼下与几个小孩一起玩耍时,被一个与其父亲一般年纪的男子哄骗着抱到其所住房五楼楼顶阳台,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李某丙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听女儿说起她被一男子抱到家里五楼楼项阳台实施奸淫的事实;3.证人钟某、宋某、张开秀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钟某、宋某与李某丙等小孩在自家楼下玩耍时,一陌生男子试图将钟某、宋某分别抱拉上楼而未得逞的事实;证人钟某、宋某还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4.证人金某、陈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日16时30分许,其在金乡镇金龙路144号六楼发现对面楼房的楼项阳台一陌生男子正对一位小女孩实施奸淫,但赶到楼下将正欲逃走的该名男子抓获的事实;以上证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5.被告人黄**的供述,供认2015年2月1日16时30分许,其在苍南县金乡镇一民房后面一楼,将一名正在玩耍的小女孩抱至五楼楼顶阳台,对其实施奸淫的事实;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当日,在苍南县金乡镇商标路14号五楼楼顶阳台的地面上提取到少量白色液体的事实;7.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病历复印件、检查笔录,证实经鉴定,从被害人李某丙短裤上及案发地点地面上提取的精斑系被告人黄**所留的事实;8.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案发时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被害人李某丙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法,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