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秀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与林桂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林桂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被执行人林桂文,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桂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合计为461109.88元(含案件受理费8311元、执行费659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一峰审判员  黄超燕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