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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作华与邹皆楼、邹金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华,邹皆楼,邹金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56号原告郑作华。委托代理人潘正玉,1965年3月18日。被告邹皆楼。被告邹金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华诉被告邹皆楼、邹金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作华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作华承担。审 判 长  张兰坛审 判 员  梁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成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