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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木玉、眭冬英与杨腊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玉,眭冬英,杨腊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杨木玉。原告眭冬英。被告杨腊根。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木玉、眭冬英与被告杨腊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木玉、眭冬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玉、眭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