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木玉、眭冬英与杨腊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玉,眭冬英,杨腊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杨木玉。原告眭冬英。被告杨腊根。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木玉、眭冬英与被告杨腊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木玉、眭冬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玉、眭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