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杜成国与王化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国,王化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杜成国。被告王化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成国与被告王化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