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铁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新,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审理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新已经交纳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