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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开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王梅。被告周开福,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