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祁海林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海林,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祁海林。委托代理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花溪巷6号。法定代表人李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海林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海林以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海林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随州市曾都区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