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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魏晚英与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晚英,易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魏晚英,女,汉族,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被告:易云辉,男,汉族,连州市人,现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晚英诉被告易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晚英以被告易云辉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晚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晚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欧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思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