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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新虎、郑志明与方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虎,郑志明,方红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马新虎。原告:郑志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洁,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卓琳。被告:方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虎、郑志明诉被告方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虎、郑志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方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虎、郑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红军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虎、郑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新虎、郑志明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