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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杰与孙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孙学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陈杰。被告:孙学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孙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