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陈育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陈育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连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再,胡勇成,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育清,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育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育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