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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伯方诉周旺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伯方,长沙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彭伯方,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黎托乡侯照村李家湾组杨斌私房。法定代表人周旺奎。被执行人周旺奎,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彭伯方与被执行人长沙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沙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旺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伯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66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旺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2280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