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学与靳柳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靳柳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靳柳绒,女,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荆柳绒自愿以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BJ730(车牌号:晋A×××××)轿车一辆抵清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学的30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荆柳绒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BJ730轿车(车牌号:晋A×××××)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学抵清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李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贾兴国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