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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东强与钟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强,钟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450-1号原告:叶东强,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告:钟宏生,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319。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东强诉被告钟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10万价值范围内查封被告以下财产:被告钟宏生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华侨城HQ-6区雍景豪庭A2栋6楼(F)B单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及冻结被告钟宏生名下在惠州市皇视传媒有限公司25%的股权。原告提供其名下自有的位于惠东县平山大片地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及惠东县平山镇埔仔263号(原埔仔115号之二)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C3665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东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钟宏生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华侨城HQ-6区雍景豪庭A2栋6楼(F)B单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二、冻结被告钟宏生名下在惠州市皇视传媒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股权,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以上财产查封价值以110万为限。三、查封原告叶东强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大片地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原告叶东强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镇埔仔263号(原埔仔115号之二)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C3665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房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叶东强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三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松志代理审判员  冶园媛人民陪审员  古美云书 记 员  刘慧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