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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韦艳丽与陈显忠、陈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韦艳丽。被执行人陈显忠。被执行人陈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显忠、陈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显忠、陈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显忠、陈宁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宁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宁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8栋1801号【邕房预字第113xxxx号】;二、被执行人陈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