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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谢某,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某,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