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金玉与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8号原告金玉。委托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1128号3028室。法定代表人卢荍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荍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与被告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金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