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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金玉与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58号原告金玉。委托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湘江路1128号3028室。法定代表人卢荍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进,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荍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与被告苏州龙晟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卢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金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