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代某顺诉被告代某福、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顺,代某福,杜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紫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紫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代某顺,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律师。被告代某福,男,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代某斌,男,陕西省紫阳县人,系被告代某福之子。被告杜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系被告杜某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顺与被告代某福、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顺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代某顺承担。审 判 长 叶作毅代理审判员 蔡腾飞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