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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顾益梅与赵正宏、张建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益梅,赵正宏,张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顾益梅。被执行人赵正宏。被执行人张建美。顾益梅与赵正宏、张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0000元、利息29817.4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580元,执行费113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每月一千元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的内容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