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明权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权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权,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路,暂住伊宁市××街××巷。2008年4月6日,被告人陈明权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明权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经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5)第248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陈明权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盈潮、王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明权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新疆权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假手续和印章,虚构自己要在霍城县清水河镇建设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签定该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骗取刘某交付的工程保证金29.6万元后逃匿,赃款已挥霍。2、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陈明权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的假土地证书及公章,虚构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有园林、绿化、景观的工程对外发包之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齐某某签定该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包合同,骗取陈��某、齐某某交付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逃匿。赃款已挥霍。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年岁已高,如有能力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明权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新疆权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假手续和印章,虚构在霍城县清水河镇建设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之事实,与被害人刘某签定该建设工程发包合同,骗取刘某交付的工程保证金296000元后逃匿,赃款已挥霍。2、2014年9月7日,被告人陈明权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的假土地证书及公章,虚构新疆肿瘤医院霍城清水分院有园林、绿化、景观的工程对外发包之事实,与被害人陈某某、齐某某签定该园林绿化工程发包合同,骗取陈某某、齐某某交付的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后逃匿,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陈明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明权的户籍信息、工程承包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陈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明权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手续、土地证、印章等,与他人签订工程建设、园林绿化承包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明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再犯,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来瑜玫人民陪审员 周科文人民陪审员 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