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连虎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虎,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赵连虎,男,194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连虎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