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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庄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琴,庄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郑月琴,女,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天德、冀广龙,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燕玲,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锦有、杨津,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琴诉被告庄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所诉事项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原告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月琴撤回起诉。二、解除对邱伟文(已死亡)名下被告庄燕玲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00000元为限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056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945.03元,由原告郑月琴承担。审判员  肖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得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