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庄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琴,庄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郑月琴,女,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天德、冀广龙,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燕玲,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锦有、杨津,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琴诉被告庄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所诉事项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原告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月琴撤回起诉。二、解除对邱伟文(已死亡)名下被告庄燕玲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00000元为限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056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945.03元,由原告郑月琴承担。审判员 肖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得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