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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献清与范志强、深圳市强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范**,深圳市强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潘**,女,壮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强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3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及深圳市强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