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树德与胡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德,胡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73-1号原告:李树德,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谭建林,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永,系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德诉被告胡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60元,减半收取17480元,由原告李树德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