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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与刘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刘文涛,张丽华,王占革,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占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干益委托代理人陈笑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涛委托代理人赵新政原审被告张丽华原审被告王占革原审被告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河洛路润升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王占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涛、原审被告张丽华、王占革、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文涛诉被告张丽华、王占革、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高新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河南力源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及被告王占革住所地均在灵宝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即灵宝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灵宝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洛阳盈联石油助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故原审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丁 锋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