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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福金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福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08号罪犯苏福金,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福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8)南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福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3年3月5日因在车间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1分;2014年2月10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率超标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完成大队广播站播音任务共奖11分;2012年12月25日获监狱红歌赛第二名奖1分;2013年2月25日因参与监区春晚节目奖1.5分。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福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