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毛秀梅与赵进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秀梅,赵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71号申请执行人毛秀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进喜。原告毛秀梅与被告赵进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进喜将60000元租金返还给原告毛秀梅;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担负。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