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方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品健。被告王维皓。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小华代理审判员  李 彪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