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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于阳与韩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阳,韩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于阳。被执行人韩海山。申请执行人于阳与被执行人韩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埠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海山所有的鲁V×××××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