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于阳与韩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阳,韩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于阳。被执行人韩海山。申请执行人于阳与被执行人韩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埠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海山所有的鲁V×××××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