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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与马青山、生永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马青山,生永双,陈吉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7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住所地:李园办事处门村驻地。负责人马磊,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昌彦蕊,该行员工。被告马青山。被告生永双。被告陈吉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与被告马青山、被告生永双、被告陈吉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陶沛尧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邮寄费180元,合计132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因未保全,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