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乔×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男,32岁(1983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乔×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后多次持该卡在通州区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4月7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6280.05元;期间,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对被告人乔×催收且超过3个月,被告人乔×均未还款;2015年4月8日,被告人乔×被查获(赃款已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闫×的证言,被告人乔×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书、授权报案委托书、催收记录、信用卡办卡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无犯罪记录,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违法所得已退赔,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