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沁泰园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慧,冯长河,刘汉民,卢红斌,陈建荣,苏金方,姜鲁云,上海沁泰园投资有限公司,徐建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敏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程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慧。被告刘文慧,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冯长河,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汉民,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卢红斌,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建荣,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苏金方,男,194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姜鲁云,女,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沁泰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贾治国。被告徐建标,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慧、冯长河、刘汉民、卢红斌、陈建荣、苏金方、姜鲁云、上海沁泰园投资有限公司、徐建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刘文慧、冯长河、刘汉民、卢红斌、陈建荣、苏金方、姜鲁云的银行存款4,6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告刘文慧、冯长河、刘汉民、卢红斌、陈建荣、苏金方、姜鲁云的银行存款4,6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国民审 判 员  唐旭华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