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赵广义申请执行王凯、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义,王晓东,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赵广义,男。被执行人王晓东,男。被执行人王凯,男。申请执行人赵广义与被执行人王晓东、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东、王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东在某银行账号为xxx内的工资款,每月仅可支取300元,其余不得支付。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