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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柯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彬,余晓辉,张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883号申请执行人:柯美彬,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余晓辉,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张思兰,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柯美彬与被执行人余晓辉、张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美彬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晓辉、张思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