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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玉花与孙如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花,孙如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孙玉花,女,汉族,1949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崔洪民,系孙玉花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如意,男,1979年4月3日生,住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花诉被告孙如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孙玉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孙玉花承担。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李聪聪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墨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