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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良卿诉王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良卿,王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姚良卿,女,汉族,1930年9月10日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杨炳武(系姚良卿之子),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王海洋,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重庆市。申请人姚良卿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洋驾驶的小型轿车采取扣押措施。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并提供登记所有权人为杨立淦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一幢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良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杨立淦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