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民抗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莫进杰、郭孟宪等与莫进杰、陈春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进杰,陈春勤,郭孟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抗字第33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莫进杰。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孟宪。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春勤。申诉人莫进杰因与被申诉人郭孟宪及二审上诉人陈春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以桂检民监(2014)2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唐 菁审 判 员  蒙宏庆代理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