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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志明,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周磊,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静,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秀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明,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7月7日,其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经短暂交往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二人在工作、生活及人生观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蜜月旅行返锡两周后就爆发了矛盾。2015年2月18日深夜,其发现沈某有极不正常的短信,出格的内容让其难以接受。次日上午,二人因此发生口角。沈某以其未经许可翻看手机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的婚姻生活刚刚开始,就出现如此严重的原则性问题,使其无法继续与沈某共同生活。现请求:1、判令其与沈某离婚;2、判令沈某返还彩礼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沈某承担。被告沈某辩称:李某离婚态度坚决,且其回家时发现门锁已经被更换,故认为二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沈某2014年7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XX年XX月同居,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1月17日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尚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因李某发现沈某与其他异性之间存在内容出格的短信,二人遂发生争吵。次日,沈某离家至娘家居住。2015年3月10日,李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沈某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双方一致认可结婚时李某给付沈某现金彩礼130000元。李某表示结婚时间较短,要求沈某返还上述现金彩礼。沈某则表示李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坚决不同意返还。就个人婚前财产,李某与沈某均称苏B×××××号小型轿车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归其所有。经核实,苏B×××××号小型轿车系李某、沈某婚前购买,登记在沈某名下。李某称该车辆系沈某用彩礼出资购买,结婚时作为沈某的嫁妆带至男方家中。沈某则表示该车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嫁妆,应当归其所有。审理过程中,沈某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家电、家具、被子等嫁妆予以放弃,不要求法院处理。庭审中,李某与沈某一致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而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李某与沈某产生矛盾后,未能有效沟通并改善关系,导致矛盾发展至今,且二人均同意离婚,故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苏B×××××号小型轿车的购买时间和登记情况,且双方均认可该车辆系沈某的嫁妆,故本院认定该车为沈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沈某所有。就沈某的其他婚前个人财产,沈某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权利,无需法院处理,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原则上不予支持。现李某与沈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并不存在彩礼返还的法定要件,故李某以婚期较短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沈某离婚。二、苏B×××××号小型轿车归沈某所有。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沈某各半负担60元。该款已由李某预付,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李某,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雪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发那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