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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有龙与包春胜、胡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龙,包春胜,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刘有龙,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包春胜,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兰,女,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包春胜、胡兰的存款人民币202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