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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金芝、吕胜霞与徐道虎、马鞍山市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芝,吕胜霞,徐道虎,马鞍山市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10号原告:赵金芝,女。原告:吕胜霞,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道虎,男。委托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芝、吕胜霞诉被告徐道虎、马鞍山市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芝、吕胜霞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芝、吕胜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芝、吕胜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370元),由原告赵金芝、吕胜霞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吟 搜索“”